风沙危害区生态修复与沙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文章来源:管理员   发布于:2016-09-23   浏览:563]

为贯彻实施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2012]7号)和甘肃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有效开展协同创新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

 

中文名称:风沙危害区生态修复与沙产业协同创新中心

英文名称: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nd sand industry in wind-sand damage zone

 

第二条  中心的建设目标是:

 

完善协同机制,建立国际领先的风沙危害区生态修复与沙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凝聚本领域核心团队,在植物固沙机理、固沙材料耐候性、集水保水、降低蒸发、湿地恢复与保护、沙生及经济植物种植、支持政府科学决策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提升我国在风沙危害区生态修复与沙产业领域的协同创新能力,为风沙危害区生态恢复、沙产业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改善风沙危害区人民生活生存条件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本科生、研究生沙漠学相关课程的共同开发,授课教师互聘、学生课程互选等人才培养工作;

    (二)开展风沙危害区生态修复与沙产业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

    (三)开展风沙危害区生态修复与沙产业相关课题的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

    (四)开展风沙危害区生态修复与沙产业研究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定期合作举办风沙危害区生态修复与沙产业全国性学术研讨会;

    (六)开展面向沙产业的咨询、人员培训和成果转化;

    (七)其他协同创新工作。

 

第二章  协同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协同单位的权利:

 

(一)协同单位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核心协同单位分别挂牌,分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运作;

(二)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风沙危害区生态修复与沙产业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开展课程互选和联合培养等;

(三)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四)共享师资队伍资源。在协同创新体内互聘优秀教师、相互提供师资培训等;

(五)共享协同创新中心资源。以中心名义对外独立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资源。

第五条  协同单位的义务:

(一)协同单位负有为中心教师互聘、人才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

(二)协同单位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在中心获得“2011计划”专项资助前,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在中心获得“2011计划”专项资助后,提供经费管理服务等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订中心章程;

    (二)审议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议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中心开放课题;

    (五)制定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六)决定吸收新的高校加入协同创新中心;

    (七)选聘中心主任。

 

第七条:  

 

    理事会由15-17人组成。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会员。

    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决议有关工作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中心最高学术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二)审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三)对协同高校互聘教师及外聘教师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四)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五)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13-17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单位推荐,中心管理委员会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中心理事会提名,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应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会议。

    召开学术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决议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理事会选聘,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确定。主任、副主任任期均4年,可连任。中心主任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中心办公室和联合秘书处。

    中心在协同单位分设办公室。各办公室均有为中心工作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提供服务的全职功能。

    由办公室主任组成联合秘书处,在轮值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联络、网站建设与管理及其他具体事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经费来源包括:协同单位拨付、省教育厅“2011计划”专项资助和社会捐助。

    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接受协同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五章  退出和吸纳

 

第十八条:

 

    协同单位有权退出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管理委员会。协同单位任何一方的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十九条:

 

    在协同单位一致同意的原则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件的高校加入中心。吸收其他单位加入中心须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协同单位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