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沙危害区生态修复与沙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文章来源:管理员   发布于:2016-09-23   浏览:495]

依据《风沙危害区生态修复与沙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章程》规定,设立风沙危害区生态修复与沙产业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最高学术决策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决议中心重大学术事项,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科学、客观和公正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决议公示制度。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二)审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三)对协同高校和科研院所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四)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五)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13-17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高校推荐,中心主任联席会议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中心主任联席会议提名,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会议和有关学术活动,共同对其决议的权威性负责,并对评价决议过程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

            召开学术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采取通讯方式决议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