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沙危害区生态修复与沙产业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管理员   发布于:2016-09-23   浏览:494]

为规范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的组织实施,全面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甘肃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在协同创新协议和工作框架下,推进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全面合作,强化在师资互派、课程互开、学分互认、学生互换等领域的深度合作。


第二条  根据参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合作各方的需求,互聘对方高水平专家承担相关专业领域的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和专业建设工作。被选聘到合作单位执行交流讲学任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合作单位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计入本单位教研工作量。


第三条  合作单位的教师、专家聘任到我校任教的,享受与我校教师同等的教学条件;选聘到我校任教的教师、专家的课酬标准,由协同创新中心根据聘任协议提出建议方案,经教务处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参与各方,可选拔和互派学生在合作单位之间进行为期一学期或为期一学年的学习交流。互派计划由各参与方自行制定,向外公布,并通报合作单位。


第五条  选派到合作单位的学生须为本校二年级或三年级学生,派出学生原则上每学期应修读不少于本校对应学期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学校承认派出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


第六条  合作单位选派到本校学习交流的学生,在培养和管理方面,原则上按照我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进行,具体工作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七条  学校基于对等原则,向参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各合作单位的学生开放图书馆、实验室和实习实践基地,接纳合作单位的优秀学生前来开展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


第八条  选聘到本校的合作单位的教师、专家,可以在创新基金项目、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科学研究等方面担任本校学生的指导老师。


第九条  加强与协同创新合作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在研究生培养领域的合作,力争打破推荐免试生的推荐限额,互相推荐一定数量的学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实现优秀生源的校际交流。


第十条  加强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创新,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的“订单式”招生培养项目,增加并单列招生计划,培养社会急需的实用型人才。


第十一条  积极借鉴国内外高校的先进经验,加快推进博士招生培养改革。计划单列“生态材料”、“沙漠学”二级交叉博士学位点,积极探索文化领域博士研究生培养新机制。


第十二条  推动与协同创新合作高校的研究生教育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工作,试行学生互选学分校院所间的结算制度;通过与国外协同创新合作大学的深度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的国际化,开展面向风沙危害区生态修复与沙产业协同创新计划的国际间学分互认、学位互受的联合培养博士、硕士学位项目。


第十三条 探索实施导师互聘制度,推动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发挥优质社会资源在培养人才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同创新中心、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